據零壹財經,此前傳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意見稿)已于9月26日左右定稿。
據報道,根據該資金存管指引定稿,網貸平臺可采用“大賬戶+小賬戶”形式,該形式下,“大賬戶”必須是銀行資金專用賬戶,“小賬戶”則是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或子賬戶。不限于銀行二類賬戶。業內人士認為,該小賬戶不限于二級賬戶,意味著該賬戶不限于電子銀行賬戶,也可以是虛擬賬戶。
所謂不限于銀行二類賬戶,是指不限于理財賬戶。按照劃分,銀行一類賬戶是和銀行卡對應的賬戶,即全能賬戶;二類是理財賬戶,第三類是消費賬戶,在權能上,銀行三類賬戶和第三方支付的三類賬戶剛好相反。
實際上,《指引》意見稿對此表述一致,即“為委托人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和平臺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電子帳戶是指銀行、信用卡、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提供電子賬戶管理等網上操作的金融服務,客戶的信用卡號或銀行帳號是電子商戶的標志。在功能上,電子賬戶具備借記卡的大部分功能,能實現多賬戶管理,并享受投資、理財、融資、網上支付、公共事業費繳納等全方位個人金融服務。
而虛擬帳戶的設定很大程度上是著力于客戶支付方便,其也須與客戶銀行賬戶綁定,相應也具有充值、支付、提現的交易平臺內賬戶,實際上對應的是網貸平臺虛擬賬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與綁定的銀行賬戶對應,并受銀行帳戶資金的數量的限制。
目前,通常意義上的網貸資金存管分為三類,即:銀行直連、直接存管和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聯合存管。零壹研究院統計數據顯示,截至10月19日,完成銀行存管的網貸平臺有71家,占1860家正常運營平臺(截至9月30日數據)的3.8%;已上線銀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的為29家。
目前,行業資金存管系統從開發到上線時間一般在三個月左右,《指引》意見稿中要求《指引》發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六個月,這意味著,一旦指引發布,留給尚未進行資金存管接洽的網貸平臺時間緊迫。
根據10月13日國務院下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網貸機構須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附此前傳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初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存管人接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信息披露等職責的業務。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委托人,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
第五條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網絡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滿足以下條件后,做為委托人,可以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
(一)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四)具備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五)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托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平臺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經營情況等應向投資者充分公開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
(五)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滿足以下條件后,作為存管人,可以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
(一)設置專門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跨行資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存管人的網絡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規范的賬戶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網貸機構、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設立單獨的資金賬戶,實現各賬戶之間的有效隔離,并記錄賬戶與網貸平臺之間的從屬關系。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身份驗證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開戶、充值、投標、提現、撤單、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以便對客戶身份及交易授權進行認證,確保資金指令真實合法,防止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貸平臺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貸平臺客戶信息、交易信息、項目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詢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貸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托人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和平臺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蛻艟W絡借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權的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與平臺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和存管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約定的對象定期提供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絡借貸平臺資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資料和業務檔案,相關信息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九)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范
第十二條存管人與委托人根據網絡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三條存管人應與委托人、網絡借貸業務當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簽署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下簡稱“合同”),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平臺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平臺投資項目關鍵信息的記錄;
(六)網絡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七)網絡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十)風險提示(存管人不負責項目風險,平臺虛假標的、
偽造數據風險等);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臺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合同、收費服務合同等。存管人不對網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詐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五條委托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訂供雙方業務系統遵守的接口規范,并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六條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后,存管人根據委托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余額數據、資產余額數據進行分分資產對賬、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七條存管銀行定期出具網貸機構資金存管報告,按照雙方約定的報告制訂標準和規范,對網貸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情況在官方指定網站進行公開披露,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網貸機構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條網貸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至少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網貸機構或清算處置小組完成存續借貸業務的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
第二十條存管人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網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一條為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并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市場秩序,中國銀行業協會可依據本指引和自律規則,檢查和處理違反本指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于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發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